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4日

(一)《关于防范“退保理财”骗局的风险提示》(2017年12月22日)

近期,有关部门发现,市场上有冒充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等名义实施“退保理财”诱骗的不法行为,其基本操作手法如下:

第一步,通过拨打保险消费者电话等方式,自称是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第二步,称保险消费者持有的保险产品收益较低,以“客户售后服务”、“保单收益升级补偿”、“赠送礼品”等名义推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第三步,劝说保险消费者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可获补贴、退保资金转购“理财产品”可获贴息或领取旅游券等,诱导保险消费者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贷款后,购买“理财产品”。

据了解,这种“退保理财”骗局导致保单非正常退保,而退保资金大多被诱导转购“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造成恶劣影响。

为此,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您:

一、正确认识保险功能。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发生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保险赔偿等。尽管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功能,但其本质仍属保险产品,以保障功能为主。建议保险消费者谨慎退保,以免失去保险保障。

二、勿受高息理财诱惑。以高收益为卖点的“理财产品”,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为避免上当受骗,建议保险消费者不要轻信“退保理财”,做到“三拒绝”:拒绝相信高息“理财”和以保险公司名义承诺的高额回报;拒绝被赠送礼品、“先返息”等诱饵打动;拒绝与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以及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等。

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一是如遇可疑邀约时,可通过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电话等正式渠道查人员、查产品、查地址,核实销售人员是不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所售产品是不是保险公司产品、所留地址是不是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地址。二是如遇“退保理财”骗局时,建议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2015年10月28日)

近期,我会发现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主要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大疾病互助等领域。部分“互助计划”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极易造成保险消费者将其与保险产品混淆。

为此,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您:

1、“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首先,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相互保险则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其次,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自今年年初该《办法》发布以来,我会正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但尚未批准筹建新的相互保险组织,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2、部分“互助计划”经营主体借保险尤其是借相互保险名义进行公开宣传、销售,存在诸多潜在风险。现有“互助计划”经营主体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蕴含一定潜在风险。

3、警惕以相互保险名义骗取钱款。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我会鼓励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风险保障诉求的创新行为,但坚决反对以保险名义误导公众并可能给公众带来损失的违法金融活动。希望广大消费者及时关注我会官方网站消息,在保险消费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风险。

(三)《关于防范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风险提示》(2015年8月25日)

近日,部分省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向保险消费者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非保险金融产品相关销售活动,造成了保险消费者资金受损。

为此,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1、了解不法分子惯用手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法分子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误导保险消费者:一是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二是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三是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2、核实销售人员资质,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4〕90 号)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且应当以书面方式对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进行明确授权。保险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可查看销售人员执业证书等证明文件,必要时致电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3、仔细阅读保险产品条款,谨防上当受骗。一定要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细则条款,确认产品属性,防止不法分子偷梁换柱,将保险产品替换为非保险金融产品。

(四)《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风险提示》(2015年6月2日)

近期,发现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保险公司合同、单证、印章和虚构保险产品等手段进行诈骗,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您:

一看。要仔细核对保费收款账户是否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所开设的企业账户有“××保险公司”等字样,若发现收款账户与签发保单的保险机构不一致,尤其是收款账户名称为销售人员或其他个人时,坚决不能划转保费。此外,保险消费者要注意不要将大额现金保费直接交给销售人员,委托其代交保费。

二查。核查保单真实性。投保后您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登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前往保险公司所属营业场所柜面,查询保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警惕。不要盲目相信销售人员承诺的高收益率和高额回扣。保险消费者要仔细核验销售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及保险产品特征,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中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收益及领取方式等重要内容,防止诱导诈骗。

保险消费者若遭遇保险诈骗,请立即与“经办人员”联系,尽可能挽回损失,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关于有关人员涉嫌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2015年4月30日)

近期,我会发现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试图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涉嫌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可能给相关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中国保监会提示您:

1、相互保险组织是指投保人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额投资回报。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资本构成方面有所不同,不存在股权溢价和上市收益,目前也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建资金。请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高额回报诱惑,不参与此类出资加盟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该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应依法予以取缔。自今年年初《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发布以来,我会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但尚未批准筹建新的相互保险组织,也不存在所谓“特批”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的情况。请社会公众选择经国家依法批准的保险机构参保。

(六)《再次关注和防范P2P平台风险》(2015年4月1日)

近期,发现少数P2P平台大量招募原属保险公司个险渠道的保险从业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套取处于正常期的保单资金,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常见非法手段:一是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销售P2P产品。少数从事过保险销售工作或对保险销售业务熟悉的P2P销售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借口送礼品或进行保单升级,骗取保险消费者信任,进而获取保险消费者保单号、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引诱消费者退保后“升级”购买P2P产品。二是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有P2P平台销售人员推销产品过程中,违规向保险消费者承诺高收益,回避产品风险,劝说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将质押贷款作为投资款投入P2P平台。如有P2P平台销售人员号称公司开发的“保单收益补偿产品”具有18%甚至20%以上的年化收益率。如此高收益下,保险消费者难免动心。

为此,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您:

1、保险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需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根据2014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因此,凡是有保险销售人员向您推销所谓P2P或其他非保险理财产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查验相关证件。

2、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各类金融企业推出的理财产品,都会通过银行、特定网站或专业理财顾问进行销售,提醒大家切勿随意相信所谓“好心人”的推荐。

3、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承诺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筹资初期往往可以按时足额兑现本息,待集资达成一定规模后,再秘密转移资金。广大保险消费者要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上当受骗,警惕不法分子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4、考虑自身需求,谨慎退保。一方面,在保险合同未到期情况下,中途退保保险公司是按客户保单“现金价值”退还保费,有可能出现保单“现金价值”低于“本金”的情况;另一方面,中途退保将导致保单失效,保险消费者会失去原有保险保障,万一出现保单规定风险,保险公司也无法提供相应赔付。

5、保险理财产品功能相对完善。保险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普遍只有4%-5%,但相比其他行业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还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保险消费者在理财同时还享有一份保障。

最后,希望广大保险消费者在科学理财的同时,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谨防个别不法分子借机行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