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诱骗保险客户“退保理财”,非法集资犯罪出现新套路
日前,上海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非法集资案:上海捷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期假冒保险公司名义,承诺年化8%—10%的保本保息固定收益,诱骗客户提前退保购买非法理财产品,吸收8000余名投资人共3亿余元资金。随着案件调查,隐藏于行业内的“退保理财”这一非法集资犯罪新套路浮出水面。昨天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上海警方对近年侦破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了梳理。
诱骗“退保理财”有三种套路
今年4月,上海警方查处一起假冒保险公司名义,通过信函、短信、电话诱骗保险公司客户退保转购理财产品,从而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
据透露,2015年2月至今,上海捷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不法手段获得本市多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信息,公司业务员冒充保险公司客服,随机拨打电话、发短信联系投保客户,诱骗客户提前退保,购买该公司非法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8%至10%不等的收益。截至案发,捷量公司共吸收8000余名投资人共3亿余元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老年人成为主要被诱骗对象。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徐某、成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信息泄露源头实施打击。
上海公安机关在侦办非法集资系列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手法愈加多样和隐蔽,主要有三种“套路”:
以“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不少非法集资嫌疑人为掩人耳目,增强欺骗性、迷惑性,利用获取的私募基金牌照,不断开设有限合伙企业,以私募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
以“消费返利”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嫌疑人以商城、网站为平台,通过互联网、宣传单等对外公开宣传“消费赠积分”“满赠现金”等,大肆招募区域经理发展商家加盟,吸引普通消费者注册,进而从加盟商家处收取服务费,变相以积分方式长期固定、高额赠送并承诺兑付;
以“退保理财”为噱头进行非法集资。不法理财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的保单信息,指使公司业务员冒充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以高收益为饵诱骗保险客户提前退保,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
此外,警方还透露,一些“众筹”网站也通过虚构影视项目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2:保险代理机构虚构险种非法集资10亿元
震惊全国的“泛鑫保险”案件就在短短两年时间,非法集资高达10亿元,造成3,000多人的巨大经济损失。
2013年8月,上海最大保险中介——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泛鑫保险)美女老总跑路事件震惊了整个保险业,并在随后引发监管部门对全国保险中介的大整顿。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称,泛鑫保险实际控制人陈怡、江杰在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间,以泛鑫保险、浙江永力、中海盛邦的名义,代理保险产品。
泛鑫采取长险短做的形式运作,将20年期的保险产品虚构为年收益率10%左右的1~3年期的保险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取资金谎称为泛鑫保险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现,陈怡通过消费卡、虚开发票等方式将泛鑫保险的资金兑现至个人账户。
泛鑫保险案影响巨大,数据显示,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共计约13亿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方式套取资金约10亿元,造成3,000多名被害人实际损失约8亿元。
泛鑫保险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保险代理人虚构险种的非法集资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虚构险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他人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怡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亿余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等依法处置后予以发还,相关数额折抵上述违法所得。
案例3:新华人寿巨额非法集资案
一个仅有高中文化的保险公司地区支公司副总,前后只用了不到7年时间,非法集资高达3.5亿元。
2010年08月,媒体曝光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付荣利用职务之便,在6年多时间内,诈骗、挪用和侵占保险资金约3.5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被业界称为“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的案件。
从2003年开始,王付荣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刻投保单位印章、个单“拼凑”团体保单等方式承保,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但并不入账,从而截留保费,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企业账户。此外,王还冒充投保人身份申请退保金,挪作他用。
经公安部门侦查,王付荣挪用的资金合计达1.85亿元,其中约6,700万元先后用于投资设立9家公司企业、4,800万元用于支付前期资金利息、2,900万元用于赌博或个人挥霍、1,00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汽车、1,000万元借贷他人、2,100万元用于支付相关人员工资。
2003年至2006年间,对于到期需要兑付的保单,王从个人控制账户中按时按息兑付,对大部分续保客户,他则继续自行打印保险凭证,将续期保费再次打入其个人控制账户。
在2006年底的保监会现场检查中,查实新华人寿泰州中心支公司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涉及金额5,401.90万元。保监会给予泰州中支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1年,新华泰州中支被查出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王付荣也因此被免去泰州中支副总经理一职。
在此之后,王不但没有停止其疯狂的非法集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陆续在泰州市的大酒店、高档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借新华人寿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取保费,甚至在其营建的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在2007年-2009年期间,王付荣作案涉及金额共计达3亿元左右。长达6年多的截留和挪用保费造成了巨大的资金窟窿。案发时该案件资金缺口约达1.89亿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王付荣犯挪用资金罪和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4: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张某某为某人身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利用身边熟人的信任,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回报和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虚构险种、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与投资人签订保险合同。张某某收到的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月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一开始由于张某某能按期支付利息,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但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张某某已无力支付本息。几年下来,张某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判处罚金10万元。
近年来,保险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对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少数法制意识淡薄、利欲熏心的保险代理人混迹其中欺骗消费者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而消费者的逐利心理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中的张某某恰是利用消费者急功近利、贪图高额收益的心理,从熟人朋友下手,以假乱真兑付初期利息增进可信度,从而骗取了更多客户的钱财。
作为消费者,首先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轻信熟人的口头宣传和承诺,尤其是高息回报要谨慎;其次要掌握基本的保险常识,具备基本的合同识别能力,必要时和保险公司取得直接联系确认保险合同的真伪,发现可疑之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5:白金业务员祝某诈骗案
保险代理人祝某因销售业绩第一,被公司评为精英会会长、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一起投诉。祝某为获取保险销售佣金,向客户承诺高额保单收益,造成巨额亏损,为弥补亏损,其利用客户信任,与30多名客户私下签订理财协议,骗取客户资金。至案发,祝某除偿还被害人370余万元外,实际诈骗被害人资金1012万元。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中祝某作为“销售精英”、“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投诉,执业口碑似乎不错,但这些荣誉只是对代理人既往销售业绩的肯定,不是资信证明书,更不是对代理人道德品质的承诺。再优秀的代理人也难保唯利是图而触犯法律底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从业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因为熟悉消费者心理和保险公司的运作流程,从而作案手段更为隐蔽、不易被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发现,本案中若非祝某畏罪投案自首,可能会有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更大损失。
消费者要切实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起责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信代理人的身份,不要和代理人个人签订任何私下协议,更不要轻易把资金钱款托付给个人代理人代为理财。